自贡市质量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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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贡市质量协会章程

 

第一章      

第一条  本协会的全称是自贡市质量协会,简称市质协。

第二条  市质协是由全市致力于提升质量管理与质量创新事业的组织和个人自愿参加的、具有法人资格的非营利性、全市性大质量科技社会组织;是政府“引进、践行、传播、普及、提升”先进质量方法、全面质量管理、质量振兴和质量发展的助手;是广泛联系行业、企业、科研院校以及广大质量工作者的纽带;是专业科技人才的工作平台。

第三条  市质协的宗旨是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遵循“一带一路”方针,围绕社会主义经济建设,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健步迈进新时代,站在新起点,不忘初心、牢记使命,谋划新策略;组织协会会员,团结广大质量工作者,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持续深化开展全市性质量提升行动,传播先进的质量观念、方法和技术;坚持服务立会,为组织、个人提升竞争力和专业化的质量服务,不断推动我市产品质量、工程质量和服务质量总体水平的提高。

第四条  市质协的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是自贡市民政局,业务管单位是自贡市市场监管局。市质协接受市民政局、市市场监管局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市质协的办公地址:自贡市高新技术产业园区荣川路一支路8号(自贡市蓝天天然气科技有限公司内)。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市质协的业务范围是:

(一)推行科学的管理方法,发挥市质协人才荟萃的优势,为会员和社会其他组织提供有效的质量管理技术、方法以及管理体系标准的培训和咨询服务;积极向政府部门提供质量工作的信息和建议,为政府管理和决策提供服务;根据国家质量工作方针,组织开展全市性的质量宣传活动;接受政府委托,完成交办的各项工作任务。

(二)开展全面质量管理知识的普及教育工作,提高全民质量意识;组织推动并指导全市开展群众性的质量管理活动,帮助企业质量管理小组提高质量创新活动的能力和水平。

(三)组织开展质量管理理论、技术、方法的研究和学术交流;总结推广成功的质量管理经验;开展与质量管理领域的市级协会组织交流、沟通与合作,引进和消化吸收国际先进的质量管理成果。

(四)采用多种形式,开办各种类型的培训班,培训质量管理人才。

(五)开展培训、咨询、展览展销等多种形式的有偿服务,积极提供质量技术、标准、计量、特种设备、质量管理、品牌建设等方面的咨询服务;按照国家认证认可管理法规,开展质量管理体系以及其他管理体系的宣传教育和贯彻实施工作,为企业、事业单位建立相应体系,开展质量体系审核、咨询、培训服务;帮助企业全面提升制造业产品、农产品和食品质量安全、建设工程、服务业的质量水平;帮助企业推广应用先进技术手段和现代质量管理理念、方法。

(六)积极开展“质量强市”战略和品牌战略活动,引导企业、事业单位深化全面管理,走质量效益型发展道路。鼓励、推荐企业争创国家级、省级、市级质量奖、卓越绩效模式先进企业、优秀质量管理小组、质量信得过班组、质量技术奖、现场管理星级评价等相关工作。

(七)组织开展社会及用户评价活动,评价、传递用户信息、反映用户要求,维护用户正当权益。交流为用户服务经验,组织评选用户满意产品(建筑工程)、服务及企业,推进用户满意工程的开展。

(八)开展省内、国内、国际间质量管理方面的友好交往、学术交流和技术合作。

(九)加强与市级相关协会组织的联系和协作,取得行业组织的配合与支持;听取会员的意见和诉求,反映会员的呼声,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举办为会员服务的其它各项活动。

(十)编辑、出版《自贡质量》期刊,宣传国家关于质量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传播现代质量科学技术和大质量文化;推进质量诚信体系建设,实现各行业信息网络等多部门质量信用信息互通与共享;为广大会员和质量工作者提供质量理论和实践的交流平台。

(十一)接受有关职能部门委托,组织对全市特种设备管理人员、作业人员考试、考核。

第三章     

第七条  市质协会员分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会员会费缴纳标准由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批准。

(一)团体会员:团体会员即指会员单位。凡承认市质协章程,重视质量工作,积极推行全面质量管理并取得成效的企、事业单位和部门,自愿申请,履行会员义务,经市质协秘书长工作会议审定,提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即可成为市质协的团体会员。

(二)个人会员:凡承认市质协章程,履行会员义务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由本人自愿申请,经市质协秘书长工作会议审定,由秘书长批准,并向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报告即可成为市质协的个人会员。

个人会员入会条件:

1.积极从事质量管理工作,具有一定的质量管理理论基础和实践经验,取得一定研究成果并在追求卓越管理、提高质量方面做出一定成绩的领导者、专家学者质量工作者。

2.愿为质量事业做出贡献,并在质量管理学术研究、教育培训等方面做出成绩的新闻工作者及其他有关专业人员。

第八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团体会员由市质协秘书处审定,提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即成为市质协团体会员;

(三)个人会员由市质协秘书长工作会议审定,秘书长批准并向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报告;

(四)由市质协办公室负责办理入会手续并发放会员证。

第九条  会员享受下列权利

(一)有参加市质协会员代表大会并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表决权和质量工作建议权的权利;

(二)有参加市质协组织或省质协、中质协组织的各项活动和组团出市开展质量学术交流、学习考察活动的权利;

(三)有获得市质协提供服务的优先权利;

(四)有监督市质协工作并提出批评建议和意见的权利;

(五)有自愿入会、退会的权利。

第十条  会员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市质协章程,执行市质协的决议;

(二)维护市质协的合法权益;

(三)积极参加市质协组织的活动,努力完成市质协交办的工作;

(四)主动与市质协联系,及时反映质量工作情况并提供有关资料,团体会员每年年底向市质协书面报告全年工作总结;

(五)按规定缴纳会费。

第十一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形式提出,并交回会员证。团体会员连续两年无故不缴纳会费者,由秘书处向会员代表大会通报。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二条  市质协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

(一)决定市质协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二)制定和修改章程;

(三)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常务理事、理事

(四)审议批准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五)决定终止事宜和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三条  市质协设会长1名、秘书长1名

第十四条  市质协会员代表每届任期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时,须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并报市民政局和市市场监管局批准同意。延期换届最长不得超过1年。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市质协理事由会员或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理事所在的单位为市质协理事单位。由理事组成的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市质协开展工作,并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会经民主协商、选举产生。因工作变动等原因,需更换、增补理事的,由推荐单位提出,常务理事会批准。理事会每年举行一次全体会议,必要时可提前或延期举行。

第十七条  理事会的职权

(一)贯彻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三)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理事会闭会期间,由常务理事会决定,秘书处办理);

)决定名誉职务的设立;

)决定增补和调整理事;

)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进行表彰和奖励活动;

)审议本会其它有关重要事项。

第十八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的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应由到会2/3以上理事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九条  理事会会议每年召开一次会议,可以采取理事通讯形式行使理事会部分职权。理事因故不能参加表决时,可以委托代表参加表决。

第二十条  市质协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在理事中选举产生,人数一般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理事会的职权并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一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应由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通过方能有效。常务理事因故不能亲自参加会议时应委托他人代表。

第二十二条  理事因工作变动等原因不能继续履行职责需更换的,因工作需要增补的,由常务理事会批准。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半年召开一次会议,必要时可提前或延期举行,特殊情况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设立秘书处。秘书处是理事会的日常办事机构,在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开展工作,完成理事会交办的各项工作任务,为会员和理事提供服务;秘书处应根据理事会和会员需求,及时开拓新的业务活动。

第二十五条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法律法规,与党中央保持一致,政治素质好;

(二)在企、事业单位担任或曾经担任过重要职务;

(三)在经济、质量领域中有较大影响力;

(四)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原则上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五)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六)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七)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六条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并报经市民政局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建立会长办公会议制度,在常务理事会闭会期间商议协会日常工作的重大问题,包括市质协办事机构与实体机构的设置或变更、主要负责人的变更、重大活动的安排以及重大财务开支等。

第二十八条  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其法定代表人不得同时担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条  会长行使以下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处理会员代表大会委托的其它重要事宜;

(四)任命副秘书长及各机构主要负责人,并向理事会报告;

(五)一般情况下,常务副会长受会长委托行使会长职权。

第三十条  秘书长行使以下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日常工作,签署市质协文件,组织实施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和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拟定并实施内部管理制度;

(三)协调各办事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四)提名副秘书长及办事机构、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五)决定办事机构专兼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六)处理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授权的其他日常工作。

第三十一条  市质协秘书处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分会及办事机构,在秘书长直接领导下,组织开展相应活动及业务服务工作。

第三十二条  市质协可聘请有关国内知名专家作为市质协的名誉会长、名誉副会长、顾问等。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  市质协经费来源

(一)会员会费;

(二)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三)社会捐赠、资助;

(四)政府拨款;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  市质协按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和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的会费标准收取会员会费。会费收取的标准为:个人会员每年缴纳会费不低于100元,由个人会员所在团体会员单位收取上交市质协。一般团体(单位)会员每年缴纳会费不低于1000元,理事会员单位每年缴纳会费不低于2000元,常务理事会员单位每年缴纳会费不低于3000元,副会长会员单位,每年缴纳会费不低于5000元。

第三十  市质协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不得挪作他用,并接受会员代表大会监督。

第三十  市质协按《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做到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  市质协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

第三十  市质协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

三十九  市质协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市民政局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条  市质协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  市质协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党建工作

     第四十二条  本团体符合建立党组织条件的,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三条  对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四条  修改后的章程,由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经市民政局核准后生效。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五条  市质协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时,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六条  市质协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市质协终止前,须在市级有关部门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好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八条  市质协经市民政局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九条  市质协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市民政局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第五十条  本章程经 2021年10月21日第七届第1次会员代表大会投票表决通过。

第五十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市质协理事会。